第二条

已修改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公共汽车客运;道路货物运输包括普通货物运输、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等经营业务。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