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

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工商、规划、建设、水务、城市管理、卫生、文化、交通、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