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