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新建、改建、扩建的服务项目,按环境影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服务项目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登记表,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有关审批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审批程序。

选址不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