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地)、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