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机关可以自签收价格鉴证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价格鉴证机构提出复核裁定:

(一)价格鉴证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价格鉴证程序违法的;

(三)价格鉴证结论依据不充分的;

(四)价格鉴证结论显失公平的;

(五)现场(实物)勘验有误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