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价格鉴证结论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办案机关、价格鉴证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二)价格鉴证的目的、内容、范围和基准日;

(三)价格鉴证依据、方法和过程的概述;

(四)价格鉴证结论和日期;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六)价格鉴证人员签名。

《价格鉴证结论书》应当加盖价格鉴证机构公章,并附价格鉴证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