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条例/第三章 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程序第二十七条已废止价格鉴证机构应当依据价格鉴证基准日当时、当地同类财物价格、质量状况、新旧程度、性能、技术参数等因素,按照下列方法对涉案财物进行价格鉴证:(一)属于政府定价的,按照政府定价计算;(二)属于政府指导价的,以政府指导价为基准,参照当地实际价格水平计算;(三)属于市场调节价的,按照市场平均价格水平计算。对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