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价格鉴证机构受理价格鉴证的,应当指定两名以上的价格鉴证人员鉴证;对数额较大的涉案财物或者重大疑难的价格鉴证,应当成立价格鉴证小组鉴证。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