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价格鉴证机构收到价格鉴证函件后,应当对价格鉴证函件内容和涉案财物进行审核查验。

价格鉴证机构应当自收到价格鉴证函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办案机关出具价格鉴证受理通知书。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