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