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监督检查部门自收到当事人的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求之日起7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请求人。

监督检查部门自决定受理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时限,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日。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