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已废止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条例进行调查时,按下列方式进行:(一)通知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到场陈述意见,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二)通知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提供有关的协议、账册、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及其他必要的资料或者证物;(三)派员前往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执行调查的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未出示者,受调查者有权拒绝调查。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