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监督检查部门在处理本条例所涉及的市场竞争事项时,具有下列职权:

(一)调查市场竞争行为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

(二)确认市场竞争行为的性质;

(三)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