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已废止监督检查部门在处理本条例所涉及的市场竞争事项时,具有下列职权:(一)调查市场竞争行为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二)确认市场竞争行为的性质;(三)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