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在证照发放、项目审批、工程招标、产品质量鉴定、证券管理、资产评估、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方面,对具有同等资质条件的经营者实行不平等的待遇。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