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老字号保护发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厦门老字号保护发展纳入本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