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商务主管部门依照规定对获得厦门老字号称号的商事主体进行监督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撤销厦门老字号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一)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厦门老字号称号的;

(二)擅自改变厦门老字号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的;

(三)利用厦门老字号称号,粗制滥造、以假乱真、以次充好,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四)伪造、涂改、复制、出借、出租、出售厦门老字号证书、牌匾、标志等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损害厦门老字号信誉的行为。

获得厦门老字号称号的商事主体由于经营状况变化,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厦门老字号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