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责任;实行承包(租赁)的,应当将森林防火工作作为承包(租赁)合同的必要条款。有森林防火任务的村(居)民委员会按照森林防火责任,协助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