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发生重大、特大森林火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协调当地公安消防力量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公安消防机构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