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铁路、公路的经营单位或者养护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所属林地的防火工作,配合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做好铁路、公路沿线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防火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