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第三十条有效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承担下列森林防火职责:(一)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安全知识;(二)巡山护林,管理野外用火,制止违反规定的野外用火行为,消除火灾隐患;(三)及时报告火情,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协助调查森林火灾案件。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森林防火信息员,负责协助做好森林防火宣传、联络工作,并及时报告火情。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