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和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