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二章 协商代表第七条有效协商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三人,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首席代表应当从本企业或者本区域、本行业内产生。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