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各级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研究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中的重大问题,协调解决工资集体协商及工资集体合同履行中的争议。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