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企业因职工方协商代表参与工资集体协商,降低其工资及福利待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并依法支付赔偿金。

企业因职工方协商代表参与工资集体协商,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恢复协商代表的工作,补发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解除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并依法支付赔偿金。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