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应当与职工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