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三章 协商内容和协商程序第十八条有效协商确定工资水平应当参考下列因素:(一)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和职工工资水平;(二)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和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三)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和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四)当地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五)当地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六)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因素。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