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统计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如实报送统计资料,并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篡改或者参与篡改统计资料,不得编造或者参与编造虚假数据,对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抵制,并可举报。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