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统计规定/第二章 统计调查第十三条已废止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统计调查表,必须在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未标明前款所列内容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有关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统计行政部门有权废止。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