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九章 规章备案审查程序第六十五条已修改法制委员会与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将审查情况向提出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