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法规程序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调查研究、论证,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