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调查研究、论证,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