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法规程序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