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十九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将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主要立法参考资料发给代表。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主要立法参考资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