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邮政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