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未办理《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证》,开办集邮交易市场的,或者未到省邮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备案手续,擅自经营集邮票品的,由邮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