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邮政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快递企业经营快递业务不符合快递服务标准,严重损害用户利益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