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保障对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每周的营业时间以及投递邮件的频次。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