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相应的素质和能力,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尽职守,认真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自觉接受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