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十七条已修改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职议案或者任职报告时,拟任命人员应当到会作供职发言,回答询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供职发言材料。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