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第三十五条有效闽台农业合作企业和台湾同胞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或者向台湾同胞投诉协调机构投诉,有关部门和台湾同胞投诉协调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给予答复、处理;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