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第二十八条有效闽台农业合作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可以依法申请取得海域使用权。台湾同胞投资海水养殖业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减缴或者免缴海域使用金。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