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条已修改经依法批准拆除的历史建筑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刻、建筑构件等,由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