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十五条已修改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并公布。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