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