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得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不得截留、减免、挪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财政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结退、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