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六条已修改新建水泥生产企业或者水泥生产线,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放能力达百分之七十以上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