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下列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施;

(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备;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设项目贷款利息;

(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