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和建立固体废物回收体系,并做好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布点、环境影响评价、立项审批、项目用地等保障工作。鼓励、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固体废物回收、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经营活动,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的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固体废物申报、交换电子网络信息系统。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