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直至自动监控设施、设备正常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