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出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一)骗取荣誉市民称号的;

(二)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有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严重不相称行为的。

撤销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