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条例第九条有效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出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一)骗取荣誉市民称号的;(二)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三)有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严重不相称行为的。撤销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